发布者:丁飞|时间:2017年08月17日|9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80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胡X,女,1987年8月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仲调字第0500283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胡X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保利心语房产(建筑面积120.66㎡)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XX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 俊
执行员 张晓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雨萌
案件点评:本人接受当事人王某的委托,案件缘由是因为当时双方自己草拟并签订的离婚协议就房产分割方面并未详细约定,最终产生确权纠纷,当事人经仲裁调解后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但后来去房管局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时依然需要其被执行人的签名,一波三折仅因为当时离婚协议未找专业律师代写,现又需要委托本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综上,劝告欲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不要因小失大,为避免日后纠纷产生,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以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咨询律师;双方达成一致后,可找律师帮您代写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