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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主张返还彩礼

发布者:丁飞|时间:2018年02月07日|3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2017)鄂0921民初1244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反诉等。

被告:黄某甲。

被告:黄某乙。系被告黄某甲父亲。

被告:彭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被告黄某甲、黄某乙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72000元和礼品68000元,合计2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与被告黄某甲通过唱歌相识后迅速进入谈婚论嫁阶段,应被告的要求找了被告亲属也是原告同学做媒提亲。2017年1月提亲时原告给被告黄某甲及被告彭某见面礼12000元,2017年1月3日提亲时彩礼160000元和其他礼品清单,提亲和定期礼品花费68000元。××××年××月××日举办结婚仪式但并未领取结婚证。被告黄某甲仪式后整日以出差等理由往返上海、香港等地,原告整天见不到被告黄某甲。2017年5月18日原告及其朋友均看到被告黄某甲与其他男人勾肩搭背,至此彻底夜不归宿。原告找被告黄某甲父母反映规劝被告黄某甲无效,原、被告矛盾日益加深,无奈原告只好向被告及其父母沟通要求返还彩礼钱,被告及其父母一直拖延时间拒绝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黄某甲、黄某乙、彭某辩称,1.原告所述给付答辩人黄某甲彩礼钱160000元纯属捏造,不是事实。原告委托陈胜送来60000元,最终该钱也已经为操办原、被告的婚事花费殆尽,双方结婚仪式当天,我方按农村风俗习惯带去了一部分嫁妆及50000元陪嫁钱,原告所述各种彩礼都不是事实,也不能纳入彩礼的范畴;2.原告和答辩人黄某甲没有依法领取结婚证的过错应当归结于原告;3.原告所述事实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原告与答辩人既有夫妻之名也有夫妻之实,现原告借机反悔,要求退还所谓的”彩礼钱”,不仅严重伤害了答辩人黄某甲的身心健康,还给答辩人的全家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名誉损害。故原告的诉请依法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甲于2015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6年见家长确立关系后双方商议结婚,原告按农村习俗于2017年1月3日给被告送去烟酒茶糖、鞭炮等礼品以及160000元现金。双方于××××年××月××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7年5月底,被告黄某甲搬离原告住处,结束同居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礼品未果,以致成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60000元和礼品8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送给被告烟酒茶糖等礼品虽属实,但婚前男方向女方家送烟酒茶糖等礼品为当地风俗,亦是对婚后生活的美好祝愿,其性质为普通礼物,一般性赠与,原告亦没有提交证据证实礼品数量价值,现原告要求返还,依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返还礼品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送给被告的彩礼金额,虽被告辩称为60000元而不是原告起诉的160000元,但原告提交了送彩礼前与媒人的微信往来记录以及与被告黄某甲发生矛盾分居后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均能反映彩礼金额为160000元,原告还提交了送彩礼前一天的银行取款记录,亦可佐证。被告黄某甲辩称”微信聊天记录是原告拿被告的手机发的”的辩论意见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且根据该记录的时间是双方分居后,庭审中查明双方自分居后就没有见面,依常理推断被告亦不可能拿到原告手机发送微信,故对彩礼的金额,本院认定为160000元。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甲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对于返还的金额,考虑到双方已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被告为置办婚礼有一定的花费,亦依照习俗置备了嫁妆等因素,本院酌定为返还80000元为宜。原告给付彩礼,其目的为跟被告黄某甲结婚,系附条件的赠与,而接受该赠与的主体为黄某甲,故返还彩礼的责任人亦应为被告黄某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钱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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